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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制度如何探析

文章簡要:從行政法和社會學的角度出發(fā),以涉及行政問責制的具體案例為出發(fā)點,簡要介紹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內(nèi)涵和特點,全面觀察中國行政問責制的實踐和效果; 該系統(tǒng)存在的障礙和困難。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行政法論文。 一、行政問責制度的內(nèi)涵和特征 什么是行政問責呢?目

  從行政法和社會學的角度出發(fā),以涉及行政問責制的具體案例為出發(fā)點,簡要介紹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內(nèi)涵和特點,全面觀察中國行政問責制的實踐和效果; 該系統(tǒng)存在的障礙和困難。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行政法論文。

行政法學研究

  一、行政問責制度的內(nèi)涵和特征

  什么是行政問責呢?目前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國內(nèi)學術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觀點:一是認為行政問責制度是公眾對政府進行問責的制度,即異體問責。二是認為行政問責制度是行政系統(tǒng)對其行政干部的問責制度,屬于同體問責。 本人認為,行政問責應該將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相結合,即行政問責的范圍應該擴大,以至保護各方的利益。

  二、我國行政問責制度存在的障礙和問題

  (一)行政問責的職責、權限不清以及責任不清

  1、職責和權限不清。權責明晰是建立和推行行政問責制度的前提和關鍵, 發(fā)生重大事故、決策失誤、工作執(zhí)行不力等, 由誰來負責,負什么樣的責, 應該有透明合理的判斷依據(jù), 只有這樣, 才能把行政問責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責任劃分不清。關于行政問責的責任的規(guī)定十分模糊,沒有統(tǒng)一的相關規(guī)定,官員在什么情況下具體承擔什么責任,是誰的責任,是直接或間接責任等等,都沒有具體清晰的規(guī)定。再者,責任的主體難以界定,問責對象、客體過于模糊。問責主體也比較單一,缺乏異體問責,問責力度明顯不足。同時我們看到,責任過于集中,大家過分關注的都是“一把手”的責任,風險過多的集中在了第一負責人身上,而其他人員的責任卻缺少關注。

  (二)行政問責法制不健全,配套制度缺失

  1、行政問責法律缺失。任何制度的有效運行,都必須有法律作為保障。對于行政問責這項制度來講,必須把責任和責任追究上升到法律層面,用法律至上的權威來加以保護,這樣才能起到實際有效的保障作用。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國已經(jīng)頒布了許多涉及行政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于完善立法是一種巨大的進步,但仔細分析,這些立法還存在很多問題: 其一,立法層次較低,缺乏專門關于行政問責制度的法律。其二,問責的規(guī)定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如在現(xiàn)有的各種法律規(guī)章中,對問責事由的規(guī)定彈性很大,《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過于抽象,責任范圍不明。

  2、信息公開機制缺失。我國行政問責的信息公開透明度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第一,行政公開程序缺乏制度保障, 行政官員由于擁有自由裁量權,往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向公眾提供信息;第二,公開的方式簡單落后,即使采用網(wǎng)上公開的手段,但網(wǎng)頁上的信息或是更新較慢,或是內(nèi)容狹窄、時間短、隨意性大;第三,新聞報道不充分。目前,雖然媒體享有新聞自由,但很大程度上受到宣傳紀律的限制。

  3、監(jiān)督問責制度缺失。我國對政府問責的主體包括黨的紀檢機關、行政監(jiān)督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可見范圍十分廣泛,即任何主體都可以對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jiān)督。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有這么大的監(jiān)督主體卻很難使監(jiān)督落到實處,也十分缺乏監(jiān)督力度,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根源在于我國現(xiàn)行行政監(jiān)督問責機制本身存在問題。

  三、我國行政問責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構建中國行政問責法律

  1、規(guī)范問責主體及其權利。行政問責是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的雙重結合。同體問責是來自政府自身內(nèi)部的問責,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基于權屬關系的內(nèi)部問責,如主管部門的問責、上下級的問責等;二是行政體系內(nèi)的專門問責,如監(jiān)察、審計機關的問責。這種來自政府自身的同體問責具有直接性、針對性和經(jīng)常性的特點,有利于對行政問責的監(jiān)督。我國現(xiàn)在的行政問責主要是上下級機關的權力問責,而在法治的建設中,應該注意主體多元化的現(xiàn)象,問責主體不能僅限于行政部門的上下級之間,也應該包括異體問責。

  2、確定行政問責客體。問責制的客體即問誰的責,也就是責任承擔的主體。現(xiàn)代政府是責任政府,因此,我國行政問責的客體應該包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領導者和公務人員三大類。并且這三類客體與行政問責的主體不是一一對應的,每個客體都可以受到來自不同問責主體的問責和監(jiān)督。

  3、完善行政問責程序。程序是一切制度良性運行的必備要素。全面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行政問責程序,以保證行政問責的有序進行,實現(xiàn)行政問責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當前的重點是完善行政問責的啟動程序,使問責的啟動主體多元化。不僅由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問責要求,而且應允許一定數(shù)量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甚至公民個人聯(lián)名提出,要擴大啟動問責的范圍。

  (二)加強行政問責配套制度建設

  1、加強信息公開和政務透明。“執(zhí)政為民”體現(xiàn)了對人民負責的思想,對人民負責就應該讓人民知道國家正在發(fā)生的一切。因此,提出以下建議:其一,應該在《信息公開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信息公開法》,對原有不足問題進行完善和提高,真正做到信息公開和政務透明;其二,要賦予新聞機構獨立的新聞報道權和調(diào)查權,保證新聞宣傳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其三,“公開是公共治道的必然要求,陽光是最好的清潔劑”,將陽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理念貫穿于行政問責信息公開制度的構建中,提高行政問責的效率。

  2、明確職責劃分和職權對等。要健全行政問責制度,首先要明確政府的職能定位,政府職能又可劃分為中央政府職能和地方(基層)政府職能。另外要明確劃分政府內(nèi)部責任。理順上下級、各部門、各崗位之間的職能權限,也要使其權責規(guī)范化、明確化。因此,應科學合理的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責任與義務,實現(xiàn)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法制化;最后,要落實行政人員個人的崗位職責,在政府行政人員之間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職責分工,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只有這樣,才能有權獨立工作、處理問題,不需要領導的請示。(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參考文獻:

  [1]周亞越,《行政問責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頁

  [2]周亞越,《行政問責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頁

  [3]陳黨,《問責法律制度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192頁

  [4]毛致相,《問責制:必須走向制度化》,載《理論探討》2005年第1期,第95頁

  [5]陳偉偉,《論行政問責制的完善》,載《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

  [6]周亞群《行政問責的內(nèi)涵及其意義》[J].載《理論與改革》,2004年第4期

  閱讀期刊:行政法學研究

  《行政法學研究》(季刊)是教育部主管(2000年之前司法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行政法學研究》雜志社編輯出版的國內(nèi)外公開發(fā)行的我國首家部門法雜志,是面向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各級人大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監(jiān)察部門、法院行政審判庭、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機構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管理、環(huán)保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專業(y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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