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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憲法平等管理新政策

文章簡要:文章是一篇教學論文,主要講述了受教育權憲法平等保護問題和改革管理政策等等。本文選自:《教育教學論壇》,《教育教學論壇》辦刊宗旨:為我國教育發(fā)展服務,傳播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教學理論水平、教學質量。推進新教育、新理念、新方法,展

  文章是一篇教學論文,主要講述了受教育權憲法平等保護問題和改革管理政策等等。本文選自:《教育教學論壇》,《教育教學論壇》辦刊宗旨:為我國教育發(fā)展服務,傳播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教學理論水平、教學質量。推進新教育、新理念、新方法,展示教育教學領域的新成果,推進教育教學研究的進行為一體的綜合性學術期刊。

教育教學論壇雜志投稿論文格式

  摘要:有人從受教育權的屬性上分析受教育平等權的憲法訴訟和憲法救濟。他們認為受教育權作為憲法基本權利,在自由權的層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審判規(guī)范進入訴訟程序,其理由在于自由權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訴性。

  關鍵詞:教學管理,教學改革,教學模式,教學論文

  一、受教育權平等保護的比較研究

  (一)國際法方面的規(guī)定

  受教育權憲法平等的內容在國際公約和國際性文件中都有具體的規(guī)定,比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兒童權利宣言》等!妒澜缛藱嘈浴芬(guī)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并且規(guī)定“教育是我們世界的全體男女老幼和各個民族的基本權利”。200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教育論壇上通過了《達喀爾行動綱領》,明確把全面擴大和改進幼兒、尤其是最易受到傷害和處境最不利兒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確保2015年使所有兒童,尤其是女孩、處境困難的兒童和少數民族兒童都能接受并完成良好和免費的初等義務教育;確保通過平等取得學習必要知識和生活技能機會的方案滿足所有青年和成人的學習需求;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確保人人都能學好,使所有受教育者都能取得公認的、可衡量的學習成果,尤其是在讀、寫、算、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作為教育目標。以上規(guī)定表明,受教育權的平等保護是這些國際法上規(guī)定的重要內容,世界各國都在為爭取平等的受教育權而努力奮斗著。它的存在直接關系到我們每個人能否有尊嚴的生活,能否實現(xiàn)其他相關的基本權利。因此,平等地保護受教育權是聯(lián)合國各成員國和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義不容辭的國際責任,是一項國家義務。

  (二)區(qū)域性的有關規(guī)定

  姚云將美國高等教育法治的歷史劃分為三個時期:1492年-1861年的“移植模仿時期”,1862年-1957年的“特色創(chuàng)建時期”,1958年到現(xiàn)在的“逐步完善時期”。雖然這只是美國高等教育的一個歷史階段劃分,但是它可以說明美國的教育在逐步完善,而且把教育看成是保障“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們國家每年的雅思和托?荚嚲褪且焕兄喈敹鄶档娜瞬幌б磺型ㄟ^教育去實現(xiàn)他們的“美國夢”。受教育權的平等問題在美國主要體現(xiàn)在判例中,諸如“布朗訴堪薩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員會”、“斯威特訴培恩特判決案”、“麥克勞林訴俄克拉荷馬判決案”、“普萊賽訴弗格遜判決案”等典型案例,向人們昭示“隔離但平等”的理論違反憲法和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公民不僅要實現(xiàn)政治上的平等,更要實現(xiàn)社會權上的平等,這種社會權上的平等其中一方面就體現(xiàn)在受教育權上應該平等。巴西聯(lián)邦共和國1988年的憲法規(guī)定了教育是每個人都享有的權利,是國家和家庭的責任,是靠社會合作來促進的。教育的目的是要充分發(fā)展人,培養(yǎng)個人履行公民職責并使人們能勝任工作。墨西哥1998年修訂的《憲法》第3款規(guī)定:“公民擁有受教育的權利。”第4款規(guī)定:“國家提供免費教育”。埃及1923年把教育機會均等寫入憲法。1971年埃及公布的憲法中保留了此原則,并且規(guī)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機會均等的原則以及國家的義務。”印度1950年的憲法規(guī)定了在未來10年,國家對義務教育的責任。聯(lián)邦政府在初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體現(xiàn)在:作為協(xié)調機構,對欠發(fā)達的邦提供財政援助。同時,在憲法中規(guī)定了作為公民,任何一個因素都不能成為取消公民進入任何國立教育機構的權利,或從國家基金中獲取資助的權利,以及國家應特別關心并促進低弱階層的教育經濟利益。事實上,我國歷來也非常重視教育工作,比如“要把教育放在優(yōu)先發(fā)展的位置上”;憲法第46條第1款做了明確規(guī)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行了修訂等。此外,我國政府還積極承擔國際義務,將致力于發(fā)展和促進人權狀況的努力置于國際人權的舞臺上進行合作和交流。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批準了1997年簽署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2001年6月27日,該《公約》正式生效。這意味著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僅是政府的國內法義務,而且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國家義務。

  通過國際公約和國際性的文件以及區(qū)域性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一是受教育平等權應該根據國際公約和國際性的文件,在現(xiàn)有的法律中或者未來立法中得到落實和貫徹;二是作為發(fā)展中的國家,在經濟上雖然還比較貧窮,但是在教育上“窮不能窮孩子”,為了發(fā)展經濟,教育作為后盾,巴西、印度等發(fā)展中國家在憲法中已明確規(guī)定了受教育平等權。特別是針對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要保障每一個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能平等的接受免費教育,政府不惜一切代價為他們提供條件,甚至把接受教育作為一種義務進行強制性規(guī)定。那么,我國也是發(fā)展中國家,我國《憲法》中第19條、23條、24條、33條、46條和48條對受教育權都進行了或詳或略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受教育平等權卻沒有進行規(guī)定,我們只能從這些現(xiàn)有規(guī)定中推定,但是,這種推定的效力如何呢?不言自明,一旦發(fā)生受教育權這方面的糾紛我們很難在憲法上得到救濟。如果解決了這些問題,我們的受教育侵權就能夠在憲法上找到依據;三是應該在憲法上對弱勢群體和區(qū)域、城鄉(xiāng)受教育平等權進行規(guī)定;四是對受教育權的平等觀念、教育經費、違憲責任在憲法上予以規(guī)定;五是對受教育權侵害的,能夠在憲法上賦予請求權,并且使這種請求權能夠通過憲法進修救濟。

  二、我國在受教育權問題上存在的問題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決定》,指出“要在已有助學辦法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扶持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助學制度。到2007年爭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享受到‘兩免一補’,努力做到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這些政策都是針對實踐中的一些西部孩童的受教育問題而及時制定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教育不公平現(xiàn)象仍存在,表現(xiàn)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一)區(qū)域、城鄉(xiāng)受教育的不平等

  當前,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qū)受教育者享有的教育權益差距明顯存在,并有拉大趨勢。在教育年限、教育投入、教育水平、教育設施等許多方面都存在較大的不平等。城鄉(xiāng)之間的不平等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擴大,教育政策中長期存在的“城市取向”仍然在發(fā)揮慣性作用。筆者來自農村,深深的體會了農村和城市、西部和東部以及西部發(fā)展較快的城市之間的不平等,不管是農村的師資力量還是教育經濟補助都沒有城市的雄厚。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不同省市學生、城鄉(xiāng)學生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不平等,就是教育的地區(qū)不平等和城鄉(xiāng)不平等的突出表現(xiàn)。據相關數據顯示:現(xiàn)在,城市人口擁有高中、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人數分別是農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倍、323倍。如果繼續(xù)循環(huán)下去,大量的高素質人才將會繼續(xù)涌向大城市。相關資料顯示:城鄉(xiāng)分割辦學制度使農村兒童一開始就處于劣勢,從而使80﹪左右的農村適齡人口無緣高考。

  (二)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教育的不平等

  弱勢群體主要由貧困農民、下崗失業(yè)以及進城務工民工組成。他們的子女常因交不起課本費、學雜費而輟學。城市里的學校要收取跨區(qū)費、營養(yǎng)費以及各種各樣的費用。這些都決定了弱勢群體的子女不可能與城市里的學生站在平等的起跑線上。除此之外,正常兒童與特殊兒童教育上也不平等,正常兒童基本上普及了義務教育,而特殊兒童很多不能上學,即使有的能夠上學,也往往受到一些人的歧視,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需要我們在憲法和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

  三、我國受教育平等權的完善

  (一)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性文件中的規(guī)定應在我國立法中體現(xiàn)

  德沃金指出:“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所以,當一國的財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榮的國家目前的財富狀況那樣極為不平等時,它的平等關切就是值得懷疑的。”之所以把平等關切視為一個國家政府的美德,是因為公民憲法基本權利實現(xiàn)的義務主體是國家政府。1966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肯定人人受教育權的同時,其第13條規(guī)定了政府有能力承擔的保障受教育權的法律責任。政府對公民的義務教育承擔絕對法律責任,是受教育權的核心內容,而義務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形式,政府只是有條件地承擔相關的法律義務。但是,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國情,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fā)展和完善,出現(xiàn)了許多弱勢群體以及一些殘疾人,我們也應該在立法中進行規(guī)定,使他們能夠擁有平等的受教育權。我們的政府不僅僅是要關注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平等問題,還要關注義務教育階段之外的教育收費問題。

  (二)教育平等權需通過憲法訴訟與憲法救濟加以實現(xiàn)

  一國所有公民,至少是同一地區(qū)所有公民,在受教育權的享有和行使方面應保證形式上的平等,它是憲法規(guī)定的平等原則對受教育權的必然要求。考察美國實踐中的表現(xiàn),美國法院就經常利用其《憲法》第14條的平等保護條款,審判種族歧視等各種侵犯受教育平等權的教育糾紛案件。如果作為社會權,則不具有可訴性,其理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方針條款而存在的,具有太強的政策性。但是筆者認為任何問題都不能太絕對化,應該辯證地看待。憲法也是法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要求在憲法上更應該體現(xiàn)。受教育平等權問題是一個憲法問題,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就可以借助憲法訴訟與憲法救濟來實現(xiàn)。我國現(xiàn)行《憲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款明示或者暗示它不得進入訴訟,相反在我國憲法序言中以及《憲法》第5條等都規(guī)定了憲法是可以進入訴訟的。比如“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必須”一詞就表示著如果侵犯了憲法的基本權利就需要追究其責任,受教育平等權就包含在其中。古老的法彥“有權利必有救濟”則告訴我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所以,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等一些判例法國家的經驗,把權力訴訟與救濟納入到憲法上來,從根本上廢除各種形式的非平等保護的措施、政策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從憲法權利與憲法救濟的角度來實現(xiàn)受教育不平等的問題。

  (三)國家需要修正分配平等的理論與政策

  從本質上來說,平等問題是一個分配的問題,它不會自動發(fā)生在自由和公正上,我們前面的所述都滲透著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平等保護只能依靠政府與政府的資源平等分配才可能實現(xiàn)。如果國家政府對城市中小學分配了太多的教育資源,而對農村的中小學分配很少的教育資源,

  那么不平等的問題將會永遠得不到改變。德沃金指出:“分配平等主要是兩種,第一種平等是福利平等,其要求是在人們中間分配或者轉移資源,直到再也無法使他們在福利方面更平等,如此就做到平等待人;第二種平等是資源平等。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其實就是一種資源,即權利資源,在資源分配上必須體現(xiàn)平等,這種權利平等就體現(xiàn)于資源分配平等上,它要求國家在分配平等政策上做到福利平等與資源平等。”因此,國家需要修正對農民工的分配平等政策,一視同仁地關懷與保護受教育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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