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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職務犯罪偵查強制措施及偵查謀略

文章簡要:職務犯罪是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在當前腐敗現象中越來越嚴重和突出,也是當前引發(fā)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惡化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的一個重要源頭,是我黨反腐敗斗爭重點打擊、懲治和預防的對象。 《 環(huán)球法律評論 》既倡導宏觀的、體系的、基礎

  職務犯罪是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在當前腐敗現象中越來越嚴重和突出,也是當前引發(fā)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惡化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的一個重要源頭,是我黨反腐敗斗爭重點打擊、懲治和預防的對象。

環(huán)球法律評論

  《環(huán)球法律評論》既倡導宏觀的、體系的、基礎理論的比較研究,也注重微觀的、個別的、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設計諸方面的比較研究。我們不僅要用中國法的眼光透視外國法,也要用外國法的眼光來透視中國法,進而還可用某一外國法的眼光透視另一外國法。我們仍將一如既往地追蹤外國法的發(fā)展,翻譯介紹外國最新的重要立法、最新法學理論及相關文獻。

  在實踐中,職務犯罪活動往往是事先有預謀,事后又毀滅證據,再者跨部門、跨行業(yè)、跨區(qū)域作案時有發(fā)生,一些犯罪分子橫向聯系或者上下串通,有的還與黑道結盟甚至與國外違法犯罪分子相勾結,因此,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應當掌握職務犯罪的特點、偵查所采取的強制措施以及偵查謀略,才能更好地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一、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犯罪領域進一步拓展

  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不僅黨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而且國有企業(yè)及事業(yè)單位中也存在,同時也向一些新的經濟領域、權力領域及資金密集行業(yè)蔓延,以往被人們認為是清水衙門的部門,也有了職務犯罪活動的足跡和身影。

  (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多樣化

  現階段,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不斷發(fā)生新的變化,規(guī)避法律的能力不斷強化。筆者認為,以開辦公司的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以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之類的案件,由本人辦事而由其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收受賄賂物品不辦理權屬變更等行為均屬于職務犯罪。

  (三)犯罪活動群體化

  職務犯罪活動有一個十分明顯的特點,就是群體化作案現象日益突出,有專家將職務犯罪比喻為從地下的“馬鈴薯現象”發(fā)展到地上的“葡萄串現象”,在近期出現的報道中,常常是查處一案往往帶出一串、挖出一窩。犯罪分子采取上下勾結,共同策劃作案的現象日益明顯。

  (四)犯罪行為跨區(qū)域化、國際化

  伴隨著經濟進一步全球化,跨國境作案、與國外犯罪分子共同勾結作案或者以犧牲國家利益換取個人好處、作案后向國境外轉移贓款甚至事先將妻子、子女及財產轉移國境外等現象日益突出。

  二、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強制措施

  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強制措施,對防止職務犯罪嫌疑人繼續(xù)實施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偵查活動的行為有著重要的作用。常用的強制措施有:

  (一)拘傳

  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常的方法,它不必以傳喚為前提,只要是偵查需要可以直接采取拘傳,拘傳應當由檢察長批準,可以由檢察人員或司法警察執(zhí)行。筆者認為,在日常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執(zhí)行拘傳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執(zhí)行拘傳的時間有哪些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是在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筆者認為,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在案情重大、復雜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逮捕還尚未拘留逮捕的,拘傳措施實施后,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應當采取拘留、逮捕的才可以使用不得超過24小時,辦案人員應當嚴格把握。

  (2)拘傳時間的如何計算。拘傳時間是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不是從檢察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宣布拘傳時起算,也不是從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開始訊問時起算,這一點辦案人員應當牢記。

  (3)連續(xù)拘傳的界限如何劃分。這個界限爭議較大,筆者認為,兩次拘傳的間隔時間,至少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正常生活,如有必要的休息時間、吃飯時間,同時結合個案,如犯罪嫌疑人個人的情況、偵查緊急的程度等來確定兩次拘傳的間隔時間。

  (4)拘傳的到案地點如何確定。由于拘傳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因此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若與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個市、縣的,則應當與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檢察院聯系,以便在當地指定拘傳的到案地點,而不能將其帶回本院。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保證人保證,一種是保證金保證。筆者認為,在取保候審適用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抓緊對案件的偵查,在取保期限屆滿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2)嚴格執(zhí)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規(guī)定。無論是保證人還是保證金都應當由公安機關來執(zhí)行,特別是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一律由公安機關負責。

  (3)防止因取保候審不當影響偵查工作順利進行。辦案機關在適用或者變更、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措施時,應全面正確地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是否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核心要件,如果認為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就不能輕易適用取保候審。

  (三)監(jiān)視居住

  筆者認為,在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中應當注意加強防范被監(jiān)視居住人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的反偵查活動,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的日益發(fā)達,電話手機的技術應用廣泛。筆者認為,執(zhí)行機關可以對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電子監(jiān)控,不定期檢查等監(jiān)視方式對其進行監(jiān)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jiān)控。

  三、職務犯罪的偵查謀略

  偵查謀略是偵查人員在充分認識和了解職務犯罪行為人及其周圍環(huán)境的基礎上,結合以往偵查經驗而制定的指導偵查活動以獲取最佳偵查效果的偵查方法。

  (1)上樓抽梯、政策攻心。這是針對某些職務犯罪嫌疑人膽戰(zhàn)心驚和做賊心虛的心理所采用的一種攻心計策。辦案人員可以利用職務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心理特點展開政策攻勢,明確向犯罪嫌疑人指出只有棄舊圖新,重新做人才是出路,沒有回頭路可走,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者是坦白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服法。

  (2)誘敵深入,一箭雙雕。在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初期,偵查人員由于還不能準確掌握職務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對職務犯罪活動預測往往在在二種以上可能性,這時可以采用一個方法直接達到兩個目的或者是二件事情采取同時并舉的做法,從而突破案件甚至帶出其他職務犯罪案件,挖出串案。

  (3)足智多謀、順藤摸瓜。辦案人員在有帳可查的貪污案件中,要充分利用實施職務犯罪時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物證如賬冊憑證等有利條件,有步驟地按照由證到人,或由人到案的次序進行偵查破案。一旦發(fā)現職務犯罪線索,就應該一追到底直至查清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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