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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環(huán)節(jié)的羈押如何審查

文章簡要: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李某在工作中產生矛盾。2013年2月,王某攜帶匕首在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將其腿部捅傷后逃離現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李某在工作中產生矛盾。2013年2月,王某攜帶匕首在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將其腿部捅傷后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李某腿部損傷構成輕傷。2013年3月,王某被抓獲歸案,經檢察機關批準被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方法

  一、問題的提出

  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王某的親屬對李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李某的諒解,承辦人員提審李某時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本案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所犯罪行系輕微刑事案件,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以此提出對王某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申請。同時,羈押王某的看守所以其患有嚴重疾病向監(jiān)所檢察部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議。

  本案的問題是,對王某辯護人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由公訴部門受理,還是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受理;對看守所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議是由監(jiān)所檢察部門審查,還是由公訴部門或者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公訴部門承辦人應當如何操作。

  二、由公訴部門對本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94條、第95條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以下簡稱《刑訴規(guī)則》)第617條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部門、公訴部門、監(jiān)所檢察部門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綜合《刑事訴訟法》和《刑訴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審查起訴階段公訴部門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五類:(1)案件管理部門依法受理后,移送公訴部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在檢察機關計算的案件;(2)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3)監(jiān)所檢察部門在監(jiān)所檢察工作中發(fā)現不符合繼續(xù)羈押的轉由公訴部門審查的案件;(4)案件管理部門在對案件流程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不符合繼續(xù)羈押的轉由公訴部門審查的案件;(5)向法院提起公訴后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

  結合王某故意傷害案,公訴部門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王某辯護人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由公訴部門受理審查較為適宜。原因有:一是因案件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從訴訟階段看是已移送起訴的案件;二是偵查監(jiān)督部門并不掌握批準逮捕后的賠償情況及審查起訴階段王某的認罪態(tài)度;三是對于看守所向監(jiān)所檢察部門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如果單純因患有嚴重疾病無法繼續(xù)羈押,可以由監(jiān)所檢察部門進行審查后提出建議,而針對王某故意傷害案,由于還涉及其他方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監(jiān)所檢察部門可將看守所的建議轉交公訴部門,由公訴部門統一受理審查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三、公訴案件承辦人如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公訴部門的案件承辦人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時,應掌握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審查內容

  《刑訴規(guī)則》第619條從八種情形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筆者認為公訴部門應著重從五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存在案件證據發(fā)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2)是否存在案件事實或者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可能適用緩刑的;(3)是否存在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4)是否存在因身體狀況不符合繼續(xù)羈押的;(5)對法院變更為逮捕強制措施的,是否存在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對于《刑訴規(guī)則》第619條第1款第2項,筆者認為應當將因案件事實或者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適用緩刑這一情形作為審查內容。對于第3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作為審查內容的,筆者認為實踐中不同承辦人對這些可能性的判斷會有不同的認識,建議對這類案件快審快結,不要在或然性判斷上耗費太多司法資源。對于第4項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第5項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這些情形,筆者認為雖可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提起公訴、監(jiān)督法院審判,及早給被告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二)審查方式

  《刑訴規(guī)則》第620條從七個方面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筆者認為綜合起來可采用以下審查方式:(1)在審查起訴工作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2)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向偵查機關了解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從而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必要性;(3)對于退回補充偵查或提起公訴的案件,要聽取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4)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的意見;(5)查閱案卷材料,審查有關人員提供的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材料。

  (三)審查的啟動

  1.承辦人在辦案過程中依職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狀況進行審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后由公訴部門審查。

  3.公訴部門對其他部門轉來的線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四)審查意見的提出及審批

  羈押必要性審查啟動后,承辦人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證據情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罪表現、健康狀況等進行核實,提出是否有繼續(xù)羈押必要的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審核,對于需由檢察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或決定釋放的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建議偵查部門或法院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的由檢察長決定。

  (五)法律文書的使用

  對于案件羈押期限在檢察機關計算的案件,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由檢察機關出具釋放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或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對于案件羈押期限在偵查部門(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除外)或法院計算的案件,由公訴部門以檢察機關名義出具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單位對沒有羈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釋放決定或變更強制措施。

  (六)對所發(fā)出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

  《刑訴規(guī)則》第621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向有關辦案機關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應當要求有關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本院。有關辦案機關沒有采納人民檢察院建議的,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和依據。”該條規(guī)定了有關單位對檢察建議應當按期答復的義務,但沒有規(guī)定不按期答復的應當如何處理。筆者同意這樣的觀點,“盡管人民檢察院只是提出‘建議’,而不是強制性的決定,但檢察機關的建議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jiān)督意見……”。[1]因此,對于有關單位未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機關,經口頭協商仍無結果的,應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及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通報情況,以維護法律文書的權威性。

  就本文王某故意傷害案而言,公訴部門應及時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和提出建議部門。經審查認為對王某不需要繼續(xù)羈押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公安機關同意公訴部門意見的,應對王某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于這兩種情況公安機關均應在十日以內通知公訴部門。

  四、公訴環(huán)節(jié)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一)審判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

  公訴部門對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的,若不按規(guī)定將逮捕決定書抄送檢察機關,則會導致檢察機關監(jiān)督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應當將逮捕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并將逮捕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法院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后,因之前沒有規(guī)定將逮捕決定書抄送檢察院,部分法院不抄送或不及時抄送逮捕決定書至檢察機關,致使實踐中公訴部門對法院變更逮捕措施的時間無法及時掌握,導致監(jiān)督不到位。針對這一問題,檢察機關應主動與法院溝通,對于某些法院不予以配合的,在對其發(fā)出《糾正違法審理意見書》的同時,向上級檢察機關或同級人大匯報執(zhí)法中遇到的問題,以征得有關部門的支持。

  公訴部門對審判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范圍尚需明確。有觀點認為“對于審判階段羈押必要性的繼續(xù)審查應當僅限于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一審宣判前的羈押;二是判決生效前依特別法定事由的不應當羈押;三是判決生效前的超期羈押。”[2]筆者認為,對于這三種情況,公訴部門應承擔一審宣判前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判決生效前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等法定事由不需要羈押,或超期羈押的,由監(jiān)所檢察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更利于監(jiān)督。

  閱讀期刊: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Legal Method(半年刊)2002年創(chuàng)刊,中文,32開,出版地:山東省威海市,本刊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chuàng)辦的法律方法專業(yè)研究集刊。本刊迄今已經出版了11卷,在學界法律方法論研究中產生了重要影響,本刊論文已經在人大復印資料轉載近10篇,2007年入選CSSCI集刊!斗煞椒ā分鞴軉挝唬荷綎|大學威海分校,主辦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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